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制作(以葡萄酒中文标签为例说明)/标签法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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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制作,一般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A: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括《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等;

     (2)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进行中文标签备案,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备案凭证;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 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最新消息: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4月22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一、未贴标签的两种情形

1.货架上食品未贴中文标签

    销售者摆放在货架上的红酒,拥有合法来源和相应的中文标签,只是没有粘贴在红酒瓶上,还未销售出去是否违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规定:“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因此,应当认定为存放在货架上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除了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将其粘贴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督单位,可依法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合惩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2.仓库中未贴中文标签

    存放在仓库里的红酒,拥有合法来源和拥有中文标签,只是没有粘贴在红酒瓶上,是否违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其没收、行政罚款。由于存放在仓库的红酒并未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行政处罚的力度存在争议。

二、与未粘贴中文标签相关的法律问题

1.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项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较高的赔偿增加了例外的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款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的力度,但同时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安全及误导消费者的瑕疵进行了剔除。

2.“职业打假人”购买未贴中文标签食品

    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他明知销售者出售的红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仍然购买,而后,以没贴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销售者并不能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抗辩的理由。销售者仍然要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据此,职业打假人购买未贴标签的红酒,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仍然可获得支持。

3、未贴标签但“质量合格的”的产品

    在实践中,有商家提出食品虽然未贴标签,但经过检验,不存在食品质量问题,以此为抗辩,认为自己销售的食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的抗辩能够成立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建议

1、及时粘贴标签。若进口的食品具有合法来源,取得相关的证书,应当及时粘贴标签,并保证在商城货架上的商品都粘贴有中文标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的标准对中文标签进行审查和调整,例如,自2013年8月1日之后,应当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而不能用“微量”代替;生产的发酵酒应当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等等,防止出现食品标签瑕疵的法律风险。

四、审核营养标签是否应强制标示

根据GB28050第七条的规定及相关问答的解释,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种类如下:

(一)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均属于生鲜食品,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二)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三)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的附录A。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五)包装的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六)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此类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a、调味品:味精、食醋等;b、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c、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d、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e、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例如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不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的标示规定,即GB 28050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要求,但是企业依然可以参考。

适用上述豁免条款时应当注意:

1、由于GB 28050仅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如果食品不是预包装的,则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2、企业自愿标示营养标签的,所标示的营养标签应当符合GB28050的规定。举例:某姬松茸(干制品),该产品存在营养成分表,但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计算错误且误差范畴超出了标准规定。因此该姬松茸(干制品)不仅不属于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况,且存在营养成分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参考案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

3、食品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的(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4、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5、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相应的数值。

五、审核营养标签的全面性及准确性

    营养标签的对应性指的是营养标签的内容应当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配料表相对应。营养标签承诺含有的某项营养成分,在食品配料表中应该能够找到相对应的配料。

    营养标签的全面性指的是营养标签所有强制标示项的完整标示。营养标签的强制标示项包括GB28050直接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和因食品生产者实施了某个标签标示行为而必须在营养标签上做相应标示的事项,如进行了某营养素的含量声称。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对某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则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相应的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且必须符合GB28050所规定的声称条件。

    实务中存在强调了含有某些营养物质,而非营养成分却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的情形。此种情形也属于违反GB28050标准规定的情况。产生此种违规情形的原因往往因为食品生产者将GB7718第4.1.4.1条所规定的:“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相混淆。虽然GB7718中的配料含量或成分强制标示要求有时可以通过营养成分表予以体现。例如当食品标签中强调不含蔗糖时,可以根据GB28050的规定通过糖的数值标示进行体现,但营养成分表所显示的物质为营养成分而非营养物质。与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相对应的合法含量标示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体现而非通过其他方式体现。

(一)不能仅通过计算法即判定标示数值是否准确

    因为即便计算法与标示数值不一致,通过直接检测法获得数值同样具有正确性(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525号)。同样,也不能直接将根据检测法所获得的数值结论认定通过计算法所获得的数值系错误数值。因为计算法系GB28050认可的数值获取方式之一,而自然物质的个体差异本身也是在所难免。

(二)警惕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外的营养成分提供能量

    根据GB28050相关问答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换句话说,此种情形下计算能量数值时也可以包括营养标签中未标注的产能营养素所提供的能量。审核人员除考虑按照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还需要考虑其他未标示的产能营养素提供的能量,不能仅以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值能判断标示值的准确性。

(三)不允许存在误差的情形

    GB28050第6.4条所规定的允许误差指的是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实务中出现的NRV%数值问题不属于误差的界定范围。如果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数值不存在违规,但根据上述数值计算的NRV%数值存在问题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标签瑕疵,甚至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参考杭萧市管罚处字〔2018〕702号)。

(四)标示数据准确性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被审核产品标签的营养标签数值是否正确,同时还需要结合该产品所适用的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综合判定。

(五)注意与其他标准的匹配

    根据GB28050相关问答的规定,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审核实务中应注意此类产品的数值计算区分冲调前和冲调后。

六、营养素参考值及其使用方法

    掌握营养素参考值及其使用方法之前,首先要清楚营养成分和营养素的区别和联系。

    GB28050第2.2条规定,营养素指的是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21922)第2.1条的规定,营养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从上述两个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营养素属于营养成分的范畴,但并非营养成分的全部。例如水、膳食纤维等对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成分的范畴,但不属于营养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水也属于营养成分,但水并未被列入GB28050表A.1之中。GB28050也并未将水列入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范围。

GB28050表A.1规定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该表中既包括了营养素也包括了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审核实务中应当注意:

1、GB28050表A.1列述的营养成分虽然基本涵盖了所有营养素类别,但并不能包括全部营养成分。对于虽然并未列入此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属于营养成分的物质,仍可以以营养成分的角色列入营养标签。

2、非营养成分的标示应当遵守GB7718的相关规定,而非GB28050的规定。例如,蔗糖的含量不能以营养成分的角色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此外,审核人员应当注意:

GB28050相关问答中虽然给出了赤藓糖醇和其他糖醇的能量折算系数(赤藓糖醇0kJ/g,其他糖醇10kJ/g),但该折算系数仅为建议。

七、营养标签标示的其他问题处理

    GB28050附录B共规定了六种营养标签的标示形式,分别为:1、仅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格式;2、标注更多营养成分的格式;3、附有外文的格式;4、横排格式;5、文字格式;6、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标签基本方案从上述六种形式选取其中一种符合自身需求的标签格式。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根据GB28050第4.1条的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该标准附录B的B.2.2营养成分表范例属于此种情况。

    除GB28050附录B外,附录C共通过四个表格对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进行了规定。实务中应当注意,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含义内容应当以GB28050的规定为准。具有其他含义内容的声称内容不属于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从而也就不需要按照营养标签的规则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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